找工作网网友"Leslie"的困惑:
"劳动法有条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我有些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况的疑问:
1、协商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2、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3、员工违纪情况下被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4、另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比如几年前这个员工发生工伤,后来还在本单位工作,但是现在自己要辞职,是否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违纪被辞退,是否还有?
请指点。
[找工作网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来自于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与《劳动法》和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应,医疗补助费的适用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而只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你所问的协商解除是《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员工提出单方解除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解除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这些条款都不是医疗补助费的适用对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来自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或六级的工伤,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上述的条款可以看出,无论是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解除,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与医疗补助费有很大的区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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