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C先生在2000年8月份被一家公司录用。当试用期满后时,公司通知C先生说试用期满了,可以转正了,但当时没有和C先生签正式合同。期间C先生在公司工作很努力经常因为公司的工作通宵加班,但公司从没给过加班费,但是C先生也从没有计较过。但是在2001年1月10日,C先生因为要到西安参加一次很重要的考试,于是就买好了车票回公司请假。 而在一个月前,C先生就告诉部门领导,将会在1月10日到西安一次。他当时没有反对意见,只是叫C先生把工作做完就可以 。但当C先生正式请假时,部门领导刚好出差,所以C先生就向人事部门请假。没料到因为春节临近,公司请假人数较多,公司决定给任何人都不准假。因为C先生买好了车票,时间又很紧,所以C先生向老总说明情况,希望得到批准。但是公司老总已认为这是"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才来请假",没有批准C先生的请假。C先生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将此事通知其部门领导,并告诉他们将在考完试的当天返回并接受公司的处理。
C先生在15日回公司,在回来之前先打了电话询问公司对他的处理情况,但C先生的部门领导说没有什么事情,让C先生尽快买票返回来。但在上了一周的班后,马上要放春节假时,公司忽然通知说,因为违反公司纪律C先生被开除了,并让C先生马上办手续。当时第二天就要放假了,而且放假要有20多天,所以公司有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为我办了手续,还扣除了C先生请假的工资。当C先生提及其是正式员工,公司要解除合同应该给其经济补偿时,公司说C先生是因为违反纪律被开除的没有任何补偿。当C先生索要他的加班费时,公司说没有这种规定!就这样C先生在春节临放假前的2天被公司开除,同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同时也没有拿到他的社会保险费转移单,也没有办法申请失业保险,因为公司才给C先生缴了了2个月的费用。
问题:公司这样处理C先生对不对?如果不对,C先生应该怎么办?C先生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
肖马观点:以我的理解,C先生问题的关键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动辄炒职工的鱿鱼,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可依?
要回答这个问题说难也不难,说不难也难,因为《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虽对这个问题有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很难把握。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规定是这么说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上述规定的难点在于如何把握"严重"和"重大"的分寸。由于各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对违纪、失职、营私舞弊的事实和严重程度的认定肯定差距极大,而且在认定中又时常夹杂着个人因素,所以更使问题复杂化。但是,因为没有被批准请假5天,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成是"严重"或"重大"吧?
如果仅仅是对事实和性质认定上的分歧的话,问题还有解决的可能,因为总还有说理的地方,而更麻烦的是,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本不公开,只是少数管理者内部掌握,一有风吹草动,头儿把规章制度往你面前一扔,炒了你的鱿鱼,那才做了冤大头。
我虽然十分同情被莫名其妙炒鱿鱼的读者朋友,但却无法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情况,能做到的只是向读者朋友提醒一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或在进新单位时,仅可能地多了解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中明显违法和不合理的规定要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除此,当发生用人单位假借规章制度不合理地炒你鱿鱼时,你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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