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怀孕期内被辞退,诉讼期间要明了
现怀孕8个月的胡女士因为今年2月底被某股份有限公司辞退,单位不仅在她怀孕期辞退她,还不给她经济补偿,现在预产期越来越近,她急于回山东家乡生产,可是单位总是拖延支付补偿金。胡女士说,她从1995年进该单位工作,至今已5年了,单位这次突然提出要辞退包括她在内的几位职工,只给他们半个月工资,她觉得太突然了,而且她正处于怀孕期。胡女士所在的公司每年都和他们签合同,但是每次的合同都没有给他们留底,到今年,公司就没再和他们签了。前不久,她得到辞退的口头通知之后,回家休养了一段时间,后来才得知单位本不能辞退孕妇,而且辞退职工在1个月内应给他们经济补偿。感觉受到愚弄的胡女士立即赶回单位询问,结果该单位后勤部却推说,要补偿费的话得领导批准再经过劳资部登记才可以给,你生完孩子再来拿也一样的,而劳资部却说,你们签的合同本来就不正式,而且没经过我们备案,我们既不知道以前招了什么人,也不知道你已经怀孕了,当然,照理说怀孕了是不该辞退的。
提示:这种情况下应在辞退后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就申请不到了,而且在申请时,还应出示一定证据。单位一拖再拖,又不给他们什么手头依据,可能是出于何种居心了。如果在被辞退60天内该单位还未作出相应补偿的话,胡女士应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她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非婚生育无产假
一年前,上海某合资公司的李小姐被单位派往昆山,担任该公司驻昆山办事处的副主任。到外地工作不久,李小姐便开始与当地的男友同居,几个月后,发现怀了孕。8个月后,李小姐回到上海,生下了这个在非婚情况下的孩子。
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李小姐发觉公司并没按劳动法的规定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于是,她来到公司与经理进行理论。经理向她解释道:"因为你是非婚生育,就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但是,考虑到你生产后,又确实需要休息,我让人事部把你休的两个多月假,按事假处理了。你也知道咱们公司有规定,休事假是不发工资的,所以这两个多月你就没有工资了。"
听了经理的回答,李小姐心里很不服,说道:"非婚生育是我的不对,国家可以按有关的规定处罚我,但是你不能因此来剥夺我休产假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我应该享受90天的产假,这期间,公司必须发给我产假工资。"
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是不是说,只要女职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呢?不是这样的。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李小姐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所以,公司可以不向她支付生育休养期间的工资,她也无权向公司要求产假待遇。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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