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与职工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二)单位与职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发生的争议;
(三)单位与职工因代付养老金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问题发生的争议;
(五)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发养老金、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六)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其他争议。
争议处理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作。
裁决申请: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申请期限:养老保险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裁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 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近推出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确认新机制。养老保险费缴多少不再由单位说了算,而需要得到劳动者本人确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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