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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管理试行办法(三)

来源:猎头网 时间:2020-12-18 作者:猎头网 浏览量: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商定。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所得合理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2、由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活动,其收入纳入现行的"四技" 收入一起分配,单位可从单位纯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0%作为劳务费用给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由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等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活动,所获收入的分配办法,由当事各方商定。

4、专业技术人员自行联系的业余兼职活动,其合法收入归个人所有。

5、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的收入的纳税事宜,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办理。

:若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期间和本单位、聘用单位或是中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1、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发生本单位和聘用单位之间、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或聘用单位之间、专业技术人员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争议,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办理。没有合同规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涉及技术权益方面争议的,可向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涉及人事方面争议的,可向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期间有否奖惩措施?

:1、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从事业余兼职活动作出成绩和贡献者,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

2、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规定,侵犯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单位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及作出行政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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