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的话,应如何进行?
答:1、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
(二)由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等中介机构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联系安排;
(三)由个人自行联系。
2、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工作的组织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
问:哪些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在外业余兼职?
答:1、对承担国家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国家计划完成的;
2、本职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3、从事兼职的项目会引起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以及聘用合同中规定不得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外兼职。
问: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是否要签定合同?
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应与聘用单位明确双方的权益,并签订有关合同。
问: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在外业余兼职时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解决?
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中发生工伤事故,有合同规定的,按协议办理,没有规定的,由专业技术人员与聘用单位解决。
问: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期间,在技术权益方面有哪些相应规定?
答:1、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聘用单位:
(1)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单位研究开发的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及其技术秘密;
(4)单位有偿引进,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向外单位转让的国内外技术。
2、除以上规定外,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3、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不能将属于聘用单位的技术权益私自提供给第三者。
4、 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兼职中取得的科技成果,没有合同规定的,其所有权和转让权属于人个。
5、 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兼职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自然科学、合理化建议和科学进步等奖励条件的,应按下列原则申报奖励:
(1)由单位组织的,由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
(2)由中介机构组织的,由聘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
(3)由个人自行联系的,由个人申报。
兼职成果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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