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能否取代保险?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博士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会给赵博士定的工资为月薪1.2万元,不过,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包含在工资里了。赵博士想:我刚30多岁,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几个月后,双方因劳动合同问题把官司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称,不为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他讲好的,说明协议已经达成,现在无权反悔。
点评: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资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仅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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