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时费用结算有两种情况:
其一,急诊和急诊留观后未收入院
通常您要到您的定点医院去就诊,如果遇到突发危重症需抢救治疗时,您可到距离最近的定点医院就医。一般先到分诊台经护士分诊后,挂相应科室的号,挂号时要出示市民卡或《手册》,您在就诊后若不需要留观或留观后未收入院,可以用市民卡或现金支付,个人自费和自负部分费用的结算方式与普通门诊相同。如果您没有在您的定点医院就诊,等您的病情稳定后须及时转回您的定点医院。诊后要将病历、医生的急诊病情诊断书、处方和收据交给单位,由单位汇总后经您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其二,急诊留观并收住院
您若是经留诊观察后被收住院,收入院前7天的费用,先由您个人垫付,出院后向您所在的单位交付您的收住院证明、急诊处方底方及医疗费用收据,由单位汇总后,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需要提醒参保人员的是,没有市民卡而持有《手册》,不管是门诊还是急诊一律交付现金,所有就诊的医疗单据和处方由个人妥善保存。当门急诊就医的数额超过规定的数额后,个人持医疗单据和处方到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单位将医疗单据和处方汇总后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单位再发给参保人员。
作为参保人员,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住院超过90天的,视为第二次住院,另交一次起付标准金,另做一次住院费用结算。对于跨年度连续住院的病人,在90天之内的,以12月31日前的费用作当年结算,1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为下年度的医疗费用另行结算,但算作一个结算期。小于90天的,住院次数算在上一年,大于90天的部分,作为本年第一次住院,费用按所发生的年度分别累加计算。
您在住院治疗时,由于病情等多方面的原因需要中途转院治疗时,须经您本人的定点医院副主任(含)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单"报该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您如果染上了传染病,转诊转院要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
转院时费用结算有四点您要清楚:住院时,中途转院算一次住院,只收一次起付标准金;个人支付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及各医院的全部费用累加计算;按全部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本人本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周期累加计算。(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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