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以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8、 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由北京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
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本市流动人员结束有外省市聘用关系后,由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向外省市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函,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回北京市。
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期间,负责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各类人员,有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保留原工作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聘用单位,暂时待业的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待业前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存档期间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使用北京市统一的"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开具的转档手续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档案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派遣证及见习期转正定级的考核定级材料;
三、 每年度的考核表;
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档案工资变更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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