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在门诊就医时,您应该用市民卡结算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您要用现金补足。对于个人按比例负担和自费部分的费用,您可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有一件事可别忘了,要索要专用收据并保存好,以备审核和报销。(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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