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每周有个休息日,小马等五人与他们工作的酒店老板"打"上了法庭。酒店的其他员工觉得:"为这点儿小事与老板打官司,划不来。"可小马他们非要较这个真儿。
法庭上,小马作为原告的代表首先发言,他说,我们自96年到酒店工作,至今从未享受过周休日。我们提出休假,经理不批准。酒店老板侵犯了我们的休息
权,要求酒店给予享受每周休息日待遇。
被告酒店老板答辩道,小马等每日工作5.5小时,每周工作38.5小时,比国务院规定的每周40小时还少1.5个小时,因此,小马等不能再享有星期日休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每日休息时间,每个工作日的工间、用膳时间,每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带薪年休假休息和探亲、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每种休息时间均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不能代替,不能冲抵。《劳动法》第38条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不管用人单位每天安排几小时工作时间,都不能剥夺劳动者应享受的周休日。小马等人要求每周享受休息日的请求正当、合法,应当支持。
最终,小马等人打赢了这场官司,有了自己的"星期天"。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执行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文由北京东方泽人企业管理研究中心提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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