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的劳务报酬所得税为例: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属偶然所得,只征收一次税,定额或是定率扣除,扣除后的数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按月计算,每月征收一次。表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一次性收取很大一笔劳务收入或是其他报酬,由于税基大,相应所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肯定大。
但经过合理的避税计算,把一笔大的劳务收入分成几个月收取,每月缴纳税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会有一定下降。不妨让我们来计算比较一下:
例 A设置模式:一次收费,一次交税
纳税人甲和纳税人乙分别一次性(这个很关键)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费5000元和演出出场费30000元(可能乙是明星吧)。那么他们分别应缴纳税款:
甲: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乙(因为金额较高,所以计算也复杂):
(1)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 元
(2)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3)应加成征收税额(24000-20000)×20%×0.5(加征5成)=400元
乙总计应纳税4800+400=5200元
甲和乙分别应缴纳税款800元和5200元(明星和技术人员就是不一样呀)。
B设置模式:分开按月缴纳——甲分2个月收取5000元(每月2500元);乙分3个月收取30000元(每月10000元)。
甲每月应缴纳税款为:(2500-800)×20%=340元
那么,2个月总共应缴纳税款就是:2340=680元,比原来少缴纳了120元。
乙每月应缴纳税款为:10000×(1-20%)×20%=1600元
那么,3个月总共应缴纳税款就是:3×1600=4800元,与原来相比,少缴纳了加成征收税额。
如果按照B模式,甲的120元和乙的400元就不会征收,这就是合理避税。当然,按理来说,可能是当明星的乙不可能分2个月收钱,这里只是举个例子。
这些工作当然要有专门的会计师来做。可预见,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很多的人需要这种会计师。你能说这不是一门学问?
据统计,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10项中,以工薪收入征收的情况最好,比率达到90%以上。这是因为,现在都实行单位代收代缴,工资还没发到你手里就先交税了。而相对的,征收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就比较困难。所谓劳务收入就是类似家教、明星走穴、私人办学、个人提供医疗服务、设计人员从事家装设计等。这方面的收入往往不从工资上体现出来,是"隐形收入"。同时这种收入又经常以现金的方式来结算,很多时候都是私下交易,连凭证都没有。前几年不是就有明星偷漏大笔税款的事么。但你要想认定她是违法偷税漏税,又牵涉到取证的问题。所以劳务收入不但发现难、征收难,认定偷漏税也很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针对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该收的收不上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并且是规范单位的工薪阶层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钱晟教授(是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的特邀研究员),分析总结说:第一,管不住的是新生贵族,他们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上不了台面,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有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存在。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还不到1%,无论是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还是在各地的税收收入中尚不能构成"主力军",因而该税种无论是收入功能还是调节功能,还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调节还仅限于在工薪阶层的范围内进行。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一般都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了。所以目前上海工资薪金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了个人所得税总额大约60%的比重。有不少市民提出,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的人,而不是仍占社会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
调查显示,近七成的市民认为,个人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提高。其中,月平均收入在1500元至2999元之间的市民有六成对调高起征点的愿望最为强烈;另有两成的人甚至认为起征点应在3000元以上;认为应低于1500元的人则仅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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