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的支付
(1)在职职工,个人先支付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按199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4000元来测算,为1400元,下同)的医疗费用,1400元以上至56000元(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
(2)老人,个人先支付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为700元),700元以上至5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
(3)中人退休后,个人先支付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为1120元),1120元以上至5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
(4)新人退休后,个人先支付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身负8%。
以上对象发生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支付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
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支付,统筹基金的支付额不设起付标准,但设封顶线。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七)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可以持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自行选择经市医疗保险局审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配售药店配药。
参保人员就业地或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市医疗保险局规定范围内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八)其他
参保人员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本人不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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