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6年4月,朱某经人介绍至M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1999年7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1996年4月至1998年12月为止。合同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1999年8月,朱某将其劳动手册交给M公司。1999年10月,朱某离开M公司。
1999年11月5日,朱某又与M公司又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1999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至1999年9月止。后因朱某发现M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M公司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不属该会受理范围而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朱某又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在案件审理中,朱某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M公司一并为其办理录用、退工手续。
在庭审中,M公司认为,M公司未为朱某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及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因朱某未及时将劳动手册交给M公司。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结束,愿意为朱某补办录用、退工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最后,法院判决M公司为朱某补办录用、退工手续,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的,法院不予处理。
分析:
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按规定将劳动手册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定。招工录用手续已不再有原有的实际意义。
另外,按照现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处理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公积金属于职工待遇部分,应一并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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