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开,官司上身
案例1 今年31岁的陈翔原系上海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1999年6月,他利用业余时间与人合股成立了一家名叫"瑞祥"的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随后,陈翔所在的公司以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责令他停职,并令其交回在瑞祥公司的所得,但遭到陈翔的反对。陈所在的外资公司以陈"经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为由,单方与陈解除了劳动合同。
陈翔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给他停发的工资奖金,并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0元。
法院认为,陈翔与瑞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此外资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职工在同一时期,只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此公司与陈翔解除劳动合同运用法律法规适当,应予维持。陈翔败诉。外资公司的有关人士称:"陈翔在业余时间为其他企业打工可以,但他成立公司做老板性质就不同了,我们公司也不会允许。"陈翔对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
本案焦点 一、原告人认为自己是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进行兼职工作和从事第二职业,是国家政策允许且大力提倡的,没有违反劳动合同,被告应负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被告认为被告参股成立合同并兼总经理之职是严重违纪行为,是与另一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发展私营经济,影响了原告在单位里的工作效率,应当与其解除合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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