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是上海市和长三角地区唯一一所以"金融"命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自1952年建校以来,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的毕业生大多已成为金融界的业务骨干、专家和领导干部,被誉为"未来金融家的摇篮"。下面小编整理了上海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登录网址,欢迎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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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沪金院发[2005]38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入 学
第一条 凡参加全国统一成人招生考试,成绩合格并由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取得我院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日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到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并送交有关证明材料。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四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将档案退回上海市考试院。
第三条 新生从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发学生证、校徽。复查不合格,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凡采取不正当手段入学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注 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注册,应事先向学院成教处或班主任请假,并送交证明材料,征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未经请假并在四周内未报到注册,且未说明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一般不能转专业。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期开始的两周内申请转专业:
有特殊困难,经成教处确认,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成教处指导调整专业的;
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
第七条 已注册学生由成教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学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由成教处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成教处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学 制
第八条 成人教育本、专科学生的基准学制为四年和三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且取得相应的成绩,准予毕业。
第九条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可暂停学业、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期限本科不得超过八年,专科不得超过六年(从入学日期开始计算)。暂停学业、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时间,需得到学院成教处批准。
考 核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二类,考试课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其成绩由平时成绩(30%)和考试成绩(70%)构成。考查课实行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一条 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二条 凡考试、考查课总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统记"合格"或"不合格"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成教处批准同意后才能缓考,否则以"缺考"论,缓考统一由成教处组织。缺考者可以参加本学期补考,成绩统记"合格"、"不合格"字样。
第十四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考试作弊"字样,取消参加本学期补考资格。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表现好,毕业前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最后一学期期末考试作弊者,不予正常补考,待一年后由本人申请,经成教处批准还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如再不及格,则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单及试卷,交成教处统一保存,以备复查。
升、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一学年累计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学习费用自理。一学年一至二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随班跟读,待毕业时进行补考。
免 修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或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教育中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者可向学院成教处交验,经批准后,免修相同专业的相同课程。免修课程的原有考试成绩可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注明出处。所有免修课程成绩均为入学前五年内有效。免修课程不免交学费。
第十九条 凡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由学生申请并提供原学习成绩,经成教处审核确认达到本专业教学要求的可准予免修。
第二十条 留级学员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员有以下情况者可以申请免读,但不免考:
(一)入学前已修完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基本相同课程、但教材不同、内容有差异者。
(二)入学前已取得高等学校本、专科相近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但所读课程教材和内容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有差异者。
休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长时间休养,治疗超过六周或由于其他原因必须休学,可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或由学院成教处责令休学。因公长期出差、探亲、参军者,经单位证明,本人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特殊情况如参军,可延长至服役结束。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后,本人提出复学申请,患病学员要提供指定医院复查病愈诊断证明,其他原因休学的要凭有效证明,经成教处批准,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伪造诊断证明的,不得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前的学习成绩继续有效。
转 学
第二十五条 确系特殊情况者,属同一类专业,经学生申请,接受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批准同意后,才能转学。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后不及时回校办理手续的;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正式退学的学生,学院成教处发给退学证明和已读课程成绩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正式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原则上也不退已收的学杂费。
毕 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学院准予毕业,并核发毕业证书。若已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学生在延长后的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学院也可核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本人不愿继续修读,或者已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但在延长后的规定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 位
第三十一条 我院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金融学院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向我院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和评审,合格者颁发上海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学院成教处组织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对获奖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受到国家刑律处分的学生,学院成教处可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院成教处可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给予批评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成教处发给成绩证明。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条例委托上海金融学院成教处解释。
上海金融学院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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