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招聘、入离职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劳务人员招聘、入离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 劳务人员招聘入职程序
二、 劳务人员入职规定 1、 经录用的劳务人员,入职当天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至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后交至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主管;
2、 用人部门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招聘劳务人员上岗的,一律不予
核算工资。
3、 新入职劳务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工资(含试用期工资)按公司规定核发。
三、 劳务人员离职须知
1、 辞职:劳务人员离职须提前5天提交离职报告给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核后于2天之内提交行政人事部。离职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于离职前1天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交回工作证、饭卡,如工作证或饭卡无法交回行政人事部的,则在其工资中扣除,每证/卡50元。劳务人员如未按规定提前5天提交离职报告的,公司按相关法规扣罚违约金,在其未领取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2、 辞退:辞退劳务人员时,用人部门应提前3天报行政人事部按程序签批,由用人部门负责人通知其离职日期,离职前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3、 用人部门出现劳务人员未经审批擅自离职(旷工超过5天视为自动离职)情形时,用人部门应在其擅自离职的次日或连续旷工的第3日报行政人事部。
4、 用人部门辞退劳务人员或出现劳务人员擅自离职的情形时,应按上述规定的时效报行政人事部,如用人部门未及时呈报告给行政人事部,造成公司不必要的费用损失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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