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户补偿情况的调查 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的指示,最近,我们到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就部分征地拆迁户要求给予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地拆迁户的基本情况 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原名桃花江民营创业园,原创业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元月批准设立。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4〕24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桃花江民营创业园并入桃花江经济开发区(桃花江经济开发区是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以湘政发〔1994〕5号文件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近两年来,开发区与村组74户签约征地576.23亩,其中水田 315.01亩、山土等261.22亩,已办理用地上级报批手续的328.06亩。按照2009年县里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是:水田征用价为15000元/亩,山土为8000元/亩,合计征地费用为 668.25万元。已拆迁的74户农户采取集中安置的办法,在复迁地金盆花园全部安置,支付拆迁安置费238.19万元。 二、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已征地的农民要求补差。其主要四个原因是: ①从土地征用的法规、政策看,征地价(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三项)水田15000元/亩,山土8000元/亩,价格较低,不符合征地政策标准。 ②从相邻的七里村、团山村的征地价看,七里村水田征地价 2.78万元/亩、山地1.3万元/亩,团山村水田征地价3.38万元/亩、山地1.88万元/亩。相比之下,开发区的征地价偏低。 ③年初国土清理和开发区整顿时,为避免群众上访,有关领导曾承诺,待上级征地补偿规定出台后,按政策对开发区已征地进行补差。据此,开发区对已征地农民表态承诺,将会按政策适当补差。 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具有连续性,征地不把前面的问题解决好,严重影响后续征地工作。 2、按照市政府〔2004〕3号令的规定,开发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的有关概念,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人口数、耕地等级、土地安置补助费地域调整、被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征地价实施期等8个方面的内容界定不清楚,缺乏具体操作标准。 3、园区待征地的农民要求在新征地时, 严格按照益阳市政府〔2004〕3号令的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 三、建议 1、按市政府〔2004〕3号令,对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已征地的价款进行适当补差。开发区已征地576.23亩,目前已支付征地费用668.25万元。各村征地价格详细项目标准如下: 各村征地价格详细项目标准价目表
单位:元/亩 按上述标准,开发区已征地价格尚需补差451.88万元,具体到村的补差数如下: 各村已征地价款补差数目表
单位:亩、万元 以上征地补差款建议县财政例支解决,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即每年支付153.33万元;同时,开发区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确保稳定。 2、建议县政府按照市政府〔2004〕3号令的规定,对开发区出台专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对以下8项内容作出具体界定。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按照有关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村委、村民小组和集体企业。但对征地来说,为避免组与组之间的价差太大,建议以村委作为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②耕地问题。土地法规定,耕地包括水田、棉田、专业菜田、旱土等。而目前农村普遍只登记水田面积为农业税纳税面积,旱土没有计入纳税面积。
建议对耕地范围(包括水田、旱土等)和计算依据作出统一规定,以便操作。 ③人口数问题。人口数直接影响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村组人数的统计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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