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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职工退休审批、劳动用工书面审查、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企业职工调配、特殊工时制审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
其目的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号);
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6号);
5、《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那些用人单位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劳动用工备案在那个部门办理?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中央驻黔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埠驻黔单位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州、地、区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州、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五、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那些?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状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招用职工的人数、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日期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类别、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一)劳动用工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安排的时限进行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用工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4、《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该手册在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经营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2、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岗位、工资、是否在岗、是否农民工;
3、其他用工形式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岗位、报酬、用工形式。
(二)变更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1、新招用劳动者;
2、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3、成建制划入或划出;
4、劳动者退休;
5、劳动者死亡
6、其他应当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
A、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2、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3、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大学生毕业分配报到证或者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
4、《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B、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备案时,应当携带已备案的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
2、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3、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4、劳动者退休证明;
5、劳动者死亡证明;
6、《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7、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花名册(应按要求提供固定纸质的用工花名册和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拷盘或其他方式获取);
2、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
3、《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4、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劳动用工备案程序是什么?
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提交完整资料 --→ 区就业局核对 --→ 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 --→
在用人单位的《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中的"一、用工情况"栏进行标注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 资料归档 --→ 归还《贵州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或者发放《劳动用工备案证》
八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对劳动用工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纳入定期书面审查(年审)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用人单位不按《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备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本宣传内容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以原政策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钟山区就业局:824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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