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或公司的母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化工原料及相关产品、油漆、涂料(上述产品中危险品除外)、涂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七)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和零售;(八)商务信息咨询及财务管理咨询(金融信息服务除外);(九)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及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